根據2015年《台北市政府公報》,黃員曾遭大安分局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因當時任職於大安分局某派出所的他,和妻子在該年四月辦理結婚,又在11月離婚,他質疑前妻的蔡姓女友人將二人私自登記結婚之事告訴前妻母親,從中作梗破壞夫妻感情,逕自前往前妻任職的網咖與她爭執。
黃員當下要求前妻撥打蔡姓友人的電話對質,但蔡女未接電話,黃員竟將手機搶走,並數度拉扯前妻手臂、肩膀,前妻奮力掙扎後,他才罷手。但黃員隨後又趁前妻工作無暇分心,取走她的手機,打給蔡女興師問罪。
電話中黃員質問蔡女:「妳是不是打電話給她媽媽,說我們要先登記的事情?」「我是想問說關妳什麼事?」「就是妳的雞婆造成的。」還恐嚇蔡女:「不然我一定幹掉妳,妳試試看嘛!」蔡女心生畏懼,告上法院。
當時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偵辦此案後移送北檢,黃員也遭提起公訴,被台北地方法院以強制未遂、恐嚇罪簡易判決,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他也因此遭大安分局記過處分。
黃員對自己遭移送公務人員懲戒一事不服,認為這屬於他的私人事務,懲戒未符合比例原則;但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表示,黃員身為執法人員,公然違法並遭判刑確定,經大安分局依法在該年度第2次考績委員會中審議,請黃員到場說明,但他卻以「無意見陳述請假不克出席」為由,改由書面陳述。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表示,黃員的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9條決議記過2次,相關程序並無違誤;有關黃員所稱懲處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委員會和北市府均認為並無不當,台北市警局表示尊重審議,駁回黃員的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