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去年11月24日,女方報案後,鈕承澤剃光頭到警局報到,到地檢署複複後,檢察官認為鈕承澤罪嫌重大,以150萬元交保,鈕承澤辦完保後對媒體說,此生都從來沒有傷害他人或脅迫他人意圖行為,可能因為他是個笨男人吧,所以一直單身,並指有時候可能彼此認知不同,強調那天就是一場聚會,聚會之後,她留下來了,所以可能有些彼此判讀,認知上的差距。
起訴書指出,鈕承澤是電影「跑馬」導演,被害人則是劇組女助理,雙方僅是剛認識,劇組原訂於2018年11月23日開工作會議,但鈕承澤因故臨時取消會議,改邀友人到家裡聚會同樂,並藉機請劇組人員帶同A女到場,一直到11月24日凌晨,賓客僅有劇組人員及部屬A女而發生此案。
鈕承澤辯稱,是對女助理心存男女好感而發生此案,是他「誤認」女方對他也有男女好感或自己於案發前曾飲酒,檢察官認為,這都不是減輕刑責的正當事由,且鈕承澤事發後歷次發言,全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嚴重認知偏差以及對告訴人所造成的傷害,事發後又就其犯行避重就輕,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並暗指告訴人「與有過失」,犯後態度不佳。
對於鈕承澤到案後供稱,案發後有提到錢,有人因此質疑女助理報案動機,起訴書強調,被害人提起告訴的動機與目的,純粹係希望日後不要再有其他被害人,與鈕承澤犯案後是否支付金錢賠償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