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源於2013年間,本名沈家民的沈昊諺,打著家族名號,對外宣稱可代購、代銷高檔鑽錶珠寶首飾,向珠寶業者嚴嘉慧謊稱有客戶想購買鑽石等物,他可幫忙代銷,嚴女在4個月內先後交付30件、市價約2億元的鑽表、寶石精品,竟被沈男幾乎都拿去典當變現花用,除了沈男被判有罪,郭新政也被法院認定與當舖業者共同偽造不實典當文件,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確定。
郭新政對於判決不服,質疑嚴嘉慧做偽證,涉嫌變造刑事證據,因此對嚴女提告。其中有關偽證的部分,郭女指控嚴嘉慧在偵查期間作證提到:「郭新政一直強調錢不進來東西不會出保險箱,但我沒看過東西,所以不會給錢」,北院審理期間,嚴女還證稱:「因為我付了一個重利500萬,還被迫付了164萬」,高院審理期間又說:「我也跟她(郭新政)在電話講過一次,先看珠寶可以錢先進來。」
此外,郭女還控告嚴嘉慧偽造變造刑事證據罪,指稱嚴嘉慧偽造不實的3份委託銷售合約,甚至部分LINE內容也不是她與嚴女的對話,卻被提出來當成證據。
不過,北檢調查後認為,郭女指控嚴嘉慧涉及偽證部分,相關證述並不足以影響審判結果,且部分證述也難以認定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至於郭女指控偽造變造刑事證據罪部分,沈家明在高院審理期間已說明來龍去脈,LINE的對話也未經變造,最後認定嚴嘉慧罪證不足,因此將她不起訴。
郭新政除了指控嚴嘉慧涉及偽證及偽造刑事證據外,另控告嚴女在高院開庭時出言侮辱她是小三,涉及妨害名譽罪,但北檢調查後,認定嚴嘉慧並無誹謗犯意,已將嚴女不起訴,郭女則向高檢署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