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蕓賞公司指控另家珠寶店小開沈昊諺,2013年12月以有客人要購買鑽石珠寶,他可代為銷售為由,向蕓賞公司騙走一批價值2億餘元的鑽石等珠寶,沈昊諺竟將珠寶典當及送給小模凌伊娃,蕓賞公司為了取回珠寶,付錢給當舖及郭新政等人贖回,共損失了1億4,328萬餘元。
蕓賞公司指控,這批遭當的珠寶中,有一部分的鑽石的債權則是沈昊諺交給郭新政處理,郭新政也有付出6千萬多萬元,蕓賞公司認為,郭新政擔心自己的債權出狀況,與大展當舖負責人潘仲達共同以詐虛偽質當方式,製造假當票,騙蕓賞公司簽署協議書,由蕓賞公司替沈男償還6,497萬元給郭新政,並再加付500萬元,蕓賞公司認為,沈昊諺應賠償1億4,328萬餘元,其中6,497萬元本息部分,沈昊諺應與郭新政、潘仲達連帶負賠償責任。
刑事部分,沈男遭認定詐騙珠寶,去年5月已被判刑5年4個月定讞,郭新政則是僅遭認為假造當票,遭依偽違文書罪判刑4個月確定,刑事確定判決中,郭新政並未法官被認定向蕓賞公司詐騙。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沈男要賠蕓賞公司7,229萬元、郭新政要與潘仲達連帶賠6,479萬元。
民事部分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定,此案刑事部分已認定郭新政沒有涉及詐欺取財,詐欺蕓賞珠寶公司的是沈昊諺,而且郭新政當時也有付出6,004萬元處理珠寶案,後來當蕓賞公司透過立委羅淑蕾協調,付錢給郭新政取回鑽石。
判決指出,蕓賞公司自認被沈男騙走的鑽石珠寶價值共2億餘元,後來公司付了6千多萬元給郭新政後取回鑽石,法官認為,這並沒有造成蕓賞財產損失,至於郭女出示假造的當票,高院合議庭認定,這與蕓賞被沈男詐騙沒有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郭新政是詐騙案共犯,因此改判郭新政與潘仲達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