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罷免權是人民參政權的一種,依《憲法》第133條規定,民選地方首長就職後,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這是《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制度。
承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如果罷免程序停止進行,韓國瑜可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導致市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但相較於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民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韓國瑜的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法院認為,停止執行罷免案,對高雄市選民行使參政權的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大於不停止執行對韓國瑜所造成的損害。
韓國瑜認為罷免案在他就職未滿1年就發動已違法,且罷免案將導致他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急迫損害,還會讓市府員工服公職權及工作規劃受影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長就職未滿1年依法不得提出罷免案,但之前的提議罷免是言論自由,不受限制,至於韓國瑜的參政等權力是要由選民決定,5月22日駁回他的聲請,韓國瑜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