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謀財害命的計畫,是先以開醬油廠為由,找上單身的孫伯英合租北市通化街的房子,佯稱要傳授製醬絕活,之後再到藥房買安眠藥,騙孫是軍醫開的處方,能治療他深夜說夢話的毛病。
1959年12月15日晚間,吃下安眠藥的孫伯英,被劉志才抬到棉被上,接著劉拿出木棒,狠狠重擊孫的頭部,確定孫死亡後,再加以肢解,以便他與袁毅銘棄屍,二人並立下保證書,寫著:「此事你我行動一致,意志一致,絕不採取單獨行動。」
殺人分屍後,二人從孫伯英的家當中搜出價值九千元的台銀有獎儲蓄券,以及七千元的台銀定期存款單,共獲贓款一萬6千元。60年前的台灣,公務員月薪只有一百多元,當時的一萬6千元,大約等同現今新台幣1百多萬元,孫辛苦積攢的家產,就這樣被劉、袁二人搜刮殆盡。
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劉志才翻供,否認預謀殺人。他強調在刑警大隊講述的經過,都是疲勞偵訊的結果,實際上案發當時,他在燒開水,孫伯英突然踢了他一腳,二人因此吵架,孫再踢他一腳,他才拿石頭失手把孫打死。但法院調查認定,劉、袁二人從租屋到勘查棄屍地形計畫縝密,絕對是預謀犯案,最後依殺人罪將主謀劉志才判處死刑,並將共犯袁毅銘依遺棄屍體罪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