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後陳怡坦承與女祕書同車,聲音也是他與女祕書發出的,但他只有陪女祕書自慰,並沒有性交,遭本刊踢爆後,竟還動員市府資源出面澄清反擊,引發社會嚴重負面觀感,長官再也挺不下去,陳怡請辭獲准。
女祕書的丈夫則是求償20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雖無證據證明女祕書在車內發出聲音為她與陳怡性行為所發出聲音,但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判賠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仍可上訴。
陳怡辯稱,女祕書前夫以妨害祕密手段違法取得錄音,不可以當證據,且經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僅有女祕書發出喔喔聲音,並沒有他的聲音,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行車紀錄器所錄得錄音並非竊錄,女祕書前夫取證合法,且此事是發生在女祕書與前夫離婚前,應認汽車是夫妻2人共同使用,丈夫取得行車紀錄器音訊檔提告並無違法,判女祕書前夫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