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去年9月,蔡男在嘉義某手機行內,因手機操作問題與店員發生爭執,店員報警後,朴子分局2名警員到場處理,在店門前查證蔡男身分及詢問蔡男是否要報警時,蔡男卻嗆警「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因此被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一審嘉義地院審理後判他有罪。
蔡男不服上訴,主張他在詢問手機操作事宜時,老闆先對他大聲,他才會大聲說話,之後到店外打給客服中心時,警員突在他身邊詢問「要報案會幫忙趕快處理」,但他正在客訴,無法理會警員,他是跟客服主管講「警察水準不怎麼高」,沒有指名道姓,還有刻意轉身避開警員。
蔡男強調,他從未說要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應釐清事情始末,並依法告知需要處理什麼事情,但對方沒有這麼做,他是適當評價警員,並沒有侮辱對方。
蔡姓警員證稱,當時接獲投報說有糾紛,便和4名警員前往手機店處理,向店員詢問詳情,店員表示對方可能因手機問題而在店裡大小聲,後來就到店外打電話。他便到店外向對方查證身分,但蔡男不予理會,因此便勸對方若想報案或者提起告訴,就一起到派出所,會協助受理。
警員指出,蔡男一開始說「我會寫資料給你啦,不要在那邊吵。」接著又背對說一句「警察水準不高啦」雖然蔡男拿著手機,但他還是請蔡男注意一點,結果蔡男又轉過來對他再講一次。他認為警員是來協助處理雙方的糾紛,卻在執行公務時被侮辱。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雙方應存在溝通誤解,因警員接到報案指蔡男在店裡大小聲,要對店家提告以後,到現場查證蔡男的身分,詢問蔡男是否要到派出所報案處理,而蔡男則正在打客訴電話,並認為未表示要報警。
合議庭認為,在此溝通誤解下,蔡男所說的「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等語,只是對警員執行公務是否適當,所為的主觀評價及發洩情緒用語,不具實質惡意,雖然用語較為直接,對警員不禮貌,但仍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逆轉改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