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翁茂鍾自己在27冊筆記本中的記載,他在與逾200個法官、檢察官、警調等高官往來,吃飯、打球、送襯衫、賣股票,翁自己及公司所涉官司常有如神助,勝多敗少,免還3億元債務還能追殺銀行員及其遺族,翁即便是官司敗了,炒股雖判有罪也不必被關。
翁茂鍾因要還貸款及因應投資中國失利,在2002年犯下的2次炒作佳和實業股票案,獲利6千餘萬元,直到2007年才遭台中地檢署鎖定偵辦,2008年翁遭起訴後,台中地院認為管轄權在台北,因此移由台北地院審理,當時翁適用舊刑期較輕的《證交法》,且又有《減刑條例》可以刑期減半,因罪證明確,翁為求緩刑而認罪。
但2010年一審宣判時,台北地院合議庭劉慧芬、陳勇松及江俊彥3位法官不僅不給翁緩刑,還想將翁送進監牢,對於翁第一個炒股犯行判他1年2個月,減為7個月,第二個炒股犯行判1年,減為6個月,另報帳不實開假發票給張世傑等人則判4個月,減為2個月,3罪合併執行為1年1個月。
本刊調查,依《刑法》規定,像翁這種數罪併罰的案件,每一個案子要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但翁第一次炒股遭判7個月,因此若他就這樣遭判有罪確定,就會入監服刑,翁隨即上訴高院,由承審庭長為王炳梁與另2位法官合議審理。
由於翁在一審已認罪,比較難在二審拚無罪,因此翁改拚輕判,以利易服勞動,翁對於請張世傑等共犯一起發出佳和集團前景看好等利多消息炒股,在二審向合議庭求請表示,其實佳和實業公司是夕陽產業,他是為了避免公司倒了,員工生計出問題才觸法炒股籌錢。
二審合議庭在2011認定,一審判太重,對於翁第一次炒股判他1年,減為6個月,第二次炒股判10個月,減為5個月,另報帳不實則與一審一樣判4個月,減為2個月,3罪合併執行由一審的1年1個月減為1年,因3罪之中,減的這1個月非常關鍵,翁原本的第一次犯行由一審的7個月改判為6個月,即符合易服勞動規定。
本刊調查,翁茂鍾2002年與股市名人張世傑炒作佳和實業股票的同一年,翁也正為了不想還巴黎銀行3億元的債務打官司,追殺依法向他追債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指諸涉及提供不實定存單給法官用以當追債保證金,原本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
追殺諸慶恩案二審由高院合議庭改判諸慶恩有罪,諸因此含冤而死,他的未成年子女還遭翁的怡華公司追殺索賠5億元,而2002年二審改判諸有罪的受命法官,也正是後來2011年改輕判翁茂鍾1年,讓翁得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承審庭長王炳梁,翁的官司充滿神奇巧合,如今爆出翁涉造假未實際服社會勞動而遭收押,其中真是巧合還是有鬼,有賴司法院進一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