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從民國90幾年,陸續隨著我們智慧型手機普及,數位相機、針孔攝影機這些設備出現,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案件就開始出現了,但這兩、三年確實越來越多討論。」數位女力聯盟理事長、律師朱芳君指出,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型態多元,性騷擾與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現實生活中,網路虛擬世界也出現越來越多的受害者。
2020年成立的數位女力聯盟,是台灣特別專注於因「數位科技」衍生的性別歧視及性別暴力問題的組織,致力於政策、法規倡議及相關教育推廣,「我們理監事中有律師、工程師、相關學者專家,對性別議題有熱誠、經驗的人外,成員也有基於自己被害人經驗而參與,她們曾遭遇數位跟蹤騷擾,或被散佈性私密影像。」朱芳君說。
關注此議題多年,朱芳君意識到數位科技確實讓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像是電動遊戲、虛擬實境裡的性別暴力。受害人在虛擬實景裡面遭到他人的性侵害,他的分身遭到性侵害,」無論犯罪模式、技術如何改變,卻都已帶給受害人真實傷害,她接著說,「雖然線上遊戲的場域,或虛擬實境的場域不是真實的,沒有實質身體上的接觸,可是很多被害人反應說,感受是一樣的,他們非常震驚,而且害怕,為什麼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我身上?」朱芳君強調,這類型超乎想像的數位性暴力案件,跟她平常接觸的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當事人的反應其實很類似,「對當事人的傷害其實都非常大。」
行政院今年2月公布的數位與網路性別暴力的定義與內涵,其參考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將性數位/網路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並將數位與網路性別暴力分成下列10種類別:1. 網路跟蹤 2.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 3. 網路性騷擾 4.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5. 性勒索 6. 人肉搜索 7. 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 8. 招募引誘 9.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 10. 偽造或冒用身分
但行政院目前公布的定義與類別,仍被外界質疑過於粗糙。朱芳君認為,行政院版本不夠清楚、缺乏彈性,若未做更詳細分類,將有許多暴力行為遊走在模糊地帶,不利保護受害者;此版本也未考量到新生的數位科技與網路社群生態,例如:直播、Airdrop或是智慧型設備、AI技術等,這些科技的使用門檻低,容易遭有心人士濫用,成為數位性別暴力的工具。
朱芳君也指出,目前國家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的防治教育應更重視。「我們接觸到的加害人,他們平常可能也都是這大學生研究生我們是有一個正當工作的人,但是碰到這樣的狀況,他們有的人會很驚愕地發現,原來他做的這些行為真真實實傷害到一個女孩子,而受害人正在他的面前,」她接著說,「在網路世界裡,只是點點幾下,整個傷害到底是什麼?有時候沒有辦法立刻感受得到。但是當他們真面對到真正的被害人,才會赫然發現說我的小小的行為、自以為有趣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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