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日下午,屏東縣春日鄉發生一起比特犬咬死3歲男童的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由於案發當時比特犬有繫上狗鍊,也被豢養在固定場所,飼主到底有沒有責任?仍有待司法釐清。不過,比特犬咬死或咬傷人的案例,國內外層出不窮,為避免憾事再度發生,農委會已經公告,明年3月起禁止進口、飼養比特犬,目前已經飼養的則必須申報,否則將開罰25萬元並沒收犬隻。
欲逮詐欺犯 慘遭攻擊
看到比特犬咬死人的新聞,刑事警察局資深警官A先生餘悸猶存,他說,上個月執勤時,同事也被猛犬咬到一度命危。A警官告訴本刊,那天只是去辦一件稀鬆平常的詐欺案,沒想到卻發生如此嚴重的意外,動「口」攻擊的還是一隻狗,讓大家難以置信!
A警官回憶,11月中旬某天,他與同仁持搜索票,前往北部一處民宅逮捕詐欺嫌犯,事前研判危險程度不高,因此並未會同支援警力前往。
一行人進入屋內,見到嫌犯後,依正常程序對其宣告法律權利,並且準備逮捕,沒想到,嫌犯妻子卻將一隻美國惡霸犬悄悄放出,這隻猛犬不動聲色地來到一名警官背後,直接撲向他的右大腿猛烈撕咬,硬生生扯下一大片肉,痛得這名警官倒地慘叫,左腳腳趾也受傷斷裂。
該名警官在同事的協助下緊急送醫急救,診療後出院返家休養,沒想到隔天大腿傷勢突然惡化,再度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治療,院方發現警官的大腿傷口已感染發炎,立刻安排複雜的清創手術,完成後還在加護病房住了一陣子,直到最近才出院返家,目前出入還需要家人攙扶協助。
執勤遇猛犬 壓力驟升
對於同仁遭猛犬咬傷,刑事局第一時間啟動關懷機制,除了提供家屬相關協助,也研擬對嫌犯及他的妻子提告,同時把此案列為勤前教育教材,提醒同仁日後執勤時,除了要留意握有武器的嫌犯,也要「注意惡犬」。
刑事局一位資深警官B先生告訴本刊,他也遇過幾次類似的狀況。某次他帶隊搜索一家車行,嫌犯就養了比特犬和美國惡霸犬,這些犬隻不斷徘徊在幹員身邊,讓大家備感壓力,擔心會突然遭到襲擊。
另一次B警官前往一家資源回收場偵辦案件,回收場老闆也養了4隻美國惡霸犬,這些猛犬一見到陌生人,立刻發出低吼聲,並露出警戒的目光,雖然老闆緩頰說:「牠們很乖,你不要緊張。」仍無法消除他心中的恐懼,如今看到同仁受傷,讓他馬上回想起當時的情況。
B警官指出,刑事局外勤隊會視案件狀況與除暴特勤隊等支援警力合作,很多時候特勤人員必須破窗或破門進入犯罪現場,之前就曾遇過嫌犯飼養狼犬或杜賓狗作為警戒之用,若嫌犯指揮這些犬隻攻擊警方、阻礙攻堅,警員恐怕就得對牠們開槍,但難保不會危及犬隻和現場人員的安全。
對此,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表示,嫌犯或其親友唆使犬隻攻擊警察的案例,國內外都發生過,建議警方可追究唆使者「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另外,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防止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如果發生類似狀況,警方也可提交請農委會裁罰。
宜落實情蒐 追究責任
蕭仁豪也指出,警權會曾與各縣市動保主管機關及動保團體討論,如何保障執法人員出勤的安全,例如,警權會建議,警方若發現嫌犯飼養的犬隻或其他動物,可能會對勤務造成影響,可先請動保人員抓捕或收容,但全台動保機構人力及經費都大幅短缺,此方案至今仍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東吳大學公法中心主任胡博硯認為,民眾飼養猛犬的行為不太可能驟然禁止,一旦出了狀況,只能仰賴《動保法》的規範處理,但最嚴重只是禁止飼養而已,幫助不大。
胡博硯表示,相關單位或許應全面思考,哪種動物應該規範或禁止飼養,不要等發生事情再亡羊補牢;至於猛犬攻擊警察與妨害公務間的關係,實務上雖然不容易證明,但還是建議警方除了落實勤前教育及情報蒐集,事後還應對相關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以免其他嫌犯有樣學樣。
憂被貼標籤 求助立委
本刊調查,因比特犬攻擊人類事件頻傳,農委會今年十月已把比特犬及與其混血的犬隻,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公告為禁止飼養的動物,依規定,明年3月1日前,已進口或飼養的犬隻,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且不得繁殖。
雖然美國惡霸犬並未被禁止飼養,但因這種狗也有比特犬的血統,讓不少飼主很擔心,甚至為此成立自救會,與立委劉建國、蔡易餘、林楚茵、高嘉瑜、蔡壁如等人召開記者會,強調美國惡霸犬其實是面惡心善、個性溫和的犬種,更被國外動保單位列為伴侶犬,希望國內相關單位「別將乖寶寶貼上壞標籤」。
對此,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長鄭祝菁表示,農委會目前未將美國惡霸犬列為危險性犬種,雖然惡霸犬是由比特犬混血產生的品種,但是禁止飼養、輸出、輸入是高強度管理,畜牧處會從嚴審查。
獸醫關心羚則指出,美國惡霸犬當然不是惡犬,重點在於飼主,之所以發生咬人事件,通常是因為飼主的教養有問題,雖然惡霸犬個性溫順,但若生長環境不佳,個性也可能變得凶猛,臨床時她就曾經被惡霸犬咬過,也看過飼主必須戴上防咬手套,才敢接近惡霸犬的情況。
關心羚呼籲,農委會等單位應廣邀獸醫學者討論,對於特殊品種犬或其他動物制定更完整的規範,才能避免無辜的動物變成人人喊打的對象,甚至成為罪犯攻擊警察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