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間,按摩女在工作期間被鄭姓男常客性侵得逞,她憤恨難平,事後報警驗傷,檢警在調查後,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鄭男。
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一審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蕾蕾對於受害情節描述前後不一,事發當下沒有大聲呼救,事發後又繼續待在案發包廂內飲酒,和鄭男共處一室沒有離開,放棄多次向外逃跑或求救機會,最後還和鄭男拿取2,000元小費,因此不採信蕾蕾控訴,予以鄭男無罪判決。
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時,蕾蕾主動和律師要求,不想再至指認室進行隔離訊問,她希望能夠實和合議庭面對面,讓合議庭感受,她這個有血有肉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有多痛苦,也想讓鄭男親眼面對她的憤慨,無奈蕾蕾用盡一切方法,高等法院二審仍以證據不足為由,做出無罪判決,讓蕾蕾絕望到一度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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