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W女的父母指控警方未偵辦開槍恐嚇,且現場查扣的槍枝也沒有女婿被打破頭的血跡反應,懷疑吳男只是拿道具槍出來頂罪,對此,林振瑞說,鑑識人員到場勘驗後,並沒發現彈著點及彈殼,「妨害秩序罪也包括持有械具的部分,所以其實都已在偵辦當中,家屬若有任何疑問,可以到警局來了解,相關人員都可進一步說明」。
離譜的是,林振瑞也坦承,不管是W女遭襲胸的過程,或家屬質疑槍托未有血跡反應一事,都未記載在筆錄中。對此,警改會律師馬在勤指出,警方偵刑案要將原始動機查明後,詳實記載在筆錄中,然後交由檢察官續查與認定,決定起訴罪名並非警方的權責。
馬在勤表示,W女被襲胸是此案的原始動機,若涉強制猥褻算是公訴罪,亮槍恐嚇也是公訴罪,警方有責任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記載在筆錄上,由檢方決定要怎麼偵辦,如果沒寫在筆錄,就是程序不完備,有「變相吃案」的意思;且聚眾需三人以上,但W女方面只有一人,卻被警方依妨害秩序罪送辦,不管是未如實製作筆錄或法條引用錯誤,都顯示三重警方的處理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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