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公布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伍麗華等人即召開記者會,批評諮商同意若不設期限,恐導致礦權業者一再申請,形同把責任丟給部落、原民會和業者,造成撕裂及衝突,是只有「做半套」的修法。
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解釋,之所以不設計諮商同意期限,是為保留空間,讓原住民自己和業者討論,「原住民比較知道要多久、內容怎樣具體,這樣設計,對他們比較有利。」
「諮商同意不能是祖先同意、後代都沒機會表達意見,」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說,目前台灣社會仍在學習如何進行「事先、充分、自由、知情」的諮商同意,政府需積極介入、確保兩造資訊對等;企業需尊重與等待;部落則需找到方法凝聚共識、與企業談判。若接下來《礦業法》修法仍允許諮商同意無期限,恐對原民部落造成難以回復的長遠傷害。
除了期限之外,現行的諮商同意機制,也有許多可改進之處。曾任第一屆原住民轉型正義委員的歐蜜‧偉浪以亞泥案為例,指出諮商同意要貫徹族人意志,需設計細緻的規則,但按現行機制,很難防止不利在地自主的因素影響投票;投票過程中部落頭人的發言指引,也難以判定是否和亞泥有利害關係。曾協助地主打贏撤銷亞泥礦權的律師謝孟羽也認為,部落自決的核心是自由事前知情,但亞泥只談利益回饋,未說明礦要採到何時,族人也不一定有能力解讀、分析、挑戰訊息真偽,貿然投票,容易造成部落分裂。
而在《礦業法》修法前即進行諮商同意的玻士岸部落,對亞泥的採礦案給出同意開發的綠燈,但按現行法規,部落的諮商同意結果沒有期限,意即玻士岸部落2月12日的投票結果,可讓新城山礦場持續營運、至業者自行結束為止。然而,當年亞泥以非正當手段取得土地的爭議仍未解決,土地仍未歸還部落族人,許多地主擔心,亞泥取得礦權展延後,未必積極處理土地返還問題,抗爭或許還要繼續。已抗爭近十年的第二代地主鄭文泉說:「我們還可以做啦,如果又是像40年前一樣騙人的,我們還是會照我們的主張,只是到時候不曉得後面還有多少人跟我們站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