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認定,吳子嘉的相關言論,已足以貶損《鏡週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此外也認定,吳子嘉對於其言論的事實陳述部分無法舉證關聯性,所以《鏡週刊》主張吳子嘉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台北地院同時認定:《鏡週刊》主張其於110年11月中旬接獲爆料後,經合理查證後於同年11月30日出刊,並無拖延報導情事。而鏡週刊與鏡電視之經營係完全獨立,互不影響等語,亦為法院所肯認。
另外,針對吳子嘉提及《鏡週刊》為取得52台頻道而配合執政之民進黨高層,亦未能提出合理查證之說明及舉證,故認定吳子嘉所為推論有可議之處,已使鏡週刊經營媒體之公正製作刊載新聞形象受損,記者的專業論理價值亦受質疑。
台北法院據此判決吳子嘉應移除刊載於YouTube上之「董事長開講」頻道民國110年12月18日標題為「四大公投『槓龜』!」之節目影片。
(本文為涉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