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與洪女口頭約定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為期1年的性愛契約,洪女主動到他租屋處進行性交易,結束後他則支付現金給洪女,後來因交易次數頻繁,就提議改為月結,為展現「誠意」,他於2021年9月1日簽發100萬元本票交給洪女作為擔保。然而後來林男未履行契約,遭洪女一狀告上法院。
然林男主張,雙方簽訂這種性愛契約,是將性行為視作可金錢交易的商品,顯然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還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要旨:「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而言。」故而他與洪女之間的性愛契約是無效的,而契約既然無效,那因而持有的本票債權理應也並不存在。
法官調閱洪女先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強制執行的卷宗,其中記載,洪女確實陳述該本票為簽定性愛契約而取得,新北地院認為,性愛契約違背善良風俗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判決林男勝訴,洪女無權要求林男支付金錢。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