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金融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近期提出金控法、銀行法修正案,針對大股東不當干政、持股申報不實或隱匿等情事將進行嚴懲,除對大股東最高處5,000萬罰鍰外,也限制其持股的表決權行使,情節嚴重者必須限期處分持股,甚至會要求處分家族對金融機構的持股,等於大股東恐因此失去對金控或銀行的控制權。
相關消息一出引發業界討論,《當代法律》雜誌今(19)日舉辦研討會,現場不少專家對這次修法都提出建議。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表示,本次修法納入「有控制能力者」之概念,從以往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更進一步監管,並以出售股權作為違反之法律效果,但如何兼顧《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及對於金融秩序之維護,值得深思;尤其,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均屬高度受管制之行業,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本次修法將影響金融秩序,層面深遠,但主管機關在修正草案之說明,似乎有不當引用及過度解讀外國法之疑義。」希望主管機關應審慎為之。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曜琛則重話表示:「這次的修正草案恐怕有將外國立法例移花接木之情事。」根據新加坡銀行法的規定,其目的是為確保大股東之股份申報透明化,且主管機關欲命大股東減少持股之要件也相當嚴格且謹慎,與金管會所指「以命大股東出脫持股之方式防止大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目的迥然不同;另一方面,本次立法草案將規範對象擴大至「有控制能力者」,也與外國立法例之規範對象不同。
何曜琛說:「本次修法立意固然良善,但不僅構成要件欠缺明確性,法律效果上除了命有控制能力者出脫其所持有之股份,更進一步要求其出脫其所控制之股份,管制法理明顯不足,也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涉及《憲法》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與剝奪,此做法明顯是行政監管機構權力不當擴張,可說是『行政權肥大症』之體現。」
萬國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黃正欣也指出,現行修正草案之主詞、動詞均不明確,但法律效果卻十分強烈,其所引用的外國立法例也與本次草案之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不同,可能導致我國之立法變成獨樹一格、史無前例之立法。
面對這次金管會提案修法,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則建議:「我國金控法原本就有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機制,已經能達到主管機關之管制目的,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3項關於影子董事、事實上董事之規範,似乎已經可以處理草案敘述之情形,是否有必要再另外立法增訂第16條之1,應做進一步評估。」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助理教授鄭婷嫻也提出看法,她認為:「主管機關應訂定訂定明確的實質受益人之認定標準,以及訂定明確、合法的大股東與公司互動制度,並搭配股東實質受益人適格性申報審查制度,以符合憲法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看來,金管會4月底提案修法後,相關議題已經引發各方關注,隨著修正草案現已進入法規預告程序,將徵求各方意見,接下來會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以修法時程推算,最快今年下半年將送進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