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于軒的丈夫所經營的「大發食材行」,在2019年3到5月間,投標高雄市國中小等學校委託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採購。然而投標文件內沒有表明張簡正偉與邱于軒的夫妻關係,張簡正偉名下的「大發食材行」「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被監察院依違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124萬5千元、16萬元的罰鍰。
張簡正偉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受委託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的合作社上級機關為各級委託學校,而非受市議會監督之範圍,邱于軒的議員職務內容無從對合作社指揮、監督,因此不符合《利衝法》裁罰要件。張簡也認為,就算符合裁罰要件,該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甚至有違比例原則,自屬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員工消費合作社受各級學校委託辦理營養午餐食材採購,執行招標、決標等公權力行為,於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並受委託學校之監督,依法也屬高雄市議會議員之監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自為議員監督範圍所及」,認定適用《利衝法》裁罰。
法院也認為,張簡正偉先稱不知道此業務屬市議員監督範圍,又說自己投標時有寫事前揭露表,說詞出現矛盾,張簡正偉與邱于軒就算沒有故意《利衝法》,也有過失。法院指出,按照《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認定監察院的原處分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亦無裁量怠惰之可言。
北高行裁定,原處分並無違誤,請求訴請撤銷裁罰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