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祥泉是演藝界知名人物,他2015年過世後,他的胞妹裴祥麟提告表示,她與還在人世的兄弟裴祥雲、裴祥風,是哥哥裴祥泉的遺產人,但她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繳納時,國稅局告知,哥哥先前立有代筆遺囑不讓家人分產,內容提及「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等語,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後來邱瓈寬已用遺囑執行人的身分申辦核課遺產稅及登記過戶。
裴祥麟提告認為,自己繼承權被侵害,且遺囑見證人謝雅玲、陳羿彣為漢星公司員工,均為哥哥遺囑所載受遺贈對象,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這遺囑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提告遺囑無效,一審台北地院判裴祥麟勝訴,判遺囑無效。
邱瓈寬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裴祥泉生前,哥哥、弟弟及妹妹不僅與他沒往來,後來裴祥泉生病時,家人也沒好好照顧他,甚至後來喪禮時,裴祥泉的家人也不用心,邱認為,恩師裴祥泉是演藝圈德高望重的人,身後洗大體希望能單獨清洗,保留個人尊嚴,但裴祥泉的家人,在洗大體之日不願意支付單獨清洗大體的費用,又再將清洗大體等事宜推由漢星公司負責,已沒有權力繼承遺產,也沒有權力提告。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邱無法證裴妹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裴祥泉有《民法》規定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裴妹有權提告,但法官認為,裴祥泉立遺囑時,為求其遺囑能有效並得依他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之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且法官認為,不宜無視裴祥泉立遺囑時的真意,不應漠視他生前於系爭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否則會讓他遺產全歸法定繼承人取得,今將一審判決廢棄,改判裴妹敗訴、邱瓈寬勝訴。
此外,裴祥泉的家人認為邱至台北巿大安地政事務所辦理裴祥泉房產繼承登記是違法行為,另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暫停審理中,將等今天這件「確認遺囑無效」官司的終局判決確定後再審理;裴妹也曾對邱瓈寬提侵占等罪刑事告訴,罪證不足不起訴;邱瓈寬也認為裴妹已喪失繼承權,另對裴妹等人訴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一審邱敗訴,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全案除非邱提告的「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勝訴確定,否則裴妹等3人還是可依《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共享應繼分的1/3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