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起訴理由主要有三,首先、呂秋遠與婦人所簽訂委任契約記載委任費用30萬元(調解時協助處理剩餘財產分配協商,如對造不願意協商,則收取15萬元,如進入協商但不成立,仍收取30萬元)等文字。檢方因此認為雙方約定若有進入協商,縱協商不成立亦可請求30萬元,此部分如有契約解釋爭議,宜循民事途徑處理。
此外,呂秋遠對外回應挨告風波,是依其個人價值判斷發表上開發言,與「事」相關,並非單單針對「人」為貶抑性評價,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主觀上尚難認有加重誹謗犯意,而屬其個人價值判斷意見表達。
再者,全案涉及被告執行律師職務是否涉嫌詐欺,確與公共利益相關,而非僅單純涉及私德,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尚難僅因告訴人主觀感到不快,即認呂秋遠有誹謗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