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抗告後,高院合議庭審理後,依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被告陳重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的財產來源不明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資本不實等罪嫌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滅證之虞。
高等法院認為,本案案情龐雜,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被告陳重文又具有民意代表身分,對於相關涉案人員及證人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力,日前200萬交保後確有勾串證人之舉動,一審台北地院裁准被告200萬元具保,卻未具體說明該保證金如何足以替代羈押,也未說明如何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間之衡平,均有違誤,高院合議庭認定,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的裁定。
本刊14日獨家報導國民黨籍三連霸台北市議員陳重文遭檢調搜索約談,15日陳重文遭檢察官以涉貪污等罪聲請羈押,法院開庭時,陳坦承申設公司驗資不實,否認貪污,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公司法資本不實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串供可能,但無羈押必要,裁定20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抗告後,高院認定抗告有理,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