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上訴有三大理由,包括:
- 「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以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而非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之程度,否則按照立法者之意旨,其行為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時當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 原判決未就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加以審認,致未以行為人全部行為總合觀察,反而刻意切割分段駁斥起訴事實,已實質上架空發展組織罪適用。
- 被告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向中共報告為附隨組織,並起草組織計畫以資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且根據組織計畫,執行「對在台的大陸籍人摸底」之組織工作、依憑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遂行接觸及吸收之發展組織工作、執行蒐集與實名舉報台獨人士之發展組織工作、依指示於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介選等行為,依此統合觀察審認,已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之不法意圖。
此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程度。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依法提起上訴,並藉本案建立「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界線法律論述,澄清發展組織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