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及二審都認為,劉得斌在這場火警中確實有過失,且新屋保齡球館內的消防設備不符相關規定,與6名消防員死亡有因果關係,一審桃園地院在2020年12月判劉得斌6年10個月,劉得斌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於去年5月認為,在「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因第三人介入而導致事件發生)理論下,應考量劉得斌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等因素,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本案針對起火點及起火原因,有兩種鑑定意見,一種認為,保齡球館西南側天花板附近「電氣」因素所引起的電線發火,而由上往下燒,這一見解是原審所採信的,另一種認為,西南側倉庫旁的女更衣室垃圾桶有未熄滅的菸蒂與垃圾悶燃後產生可燃煙霧及明火,由裝潢飾板往上竄至天花板縫隙內泡棉區,蓄積後延燒爆炸,也就是由下往上燒,高院認為,依鑑定意見,應是由下往上燒才對。
今天高院認為,劉得斌經營球館過失明確,這是涉及《刑法》失火燒燬建築物罪,至於6位消防員罹難的結果,高院認為不可歸責於劉得斌,判決指出,案發時,劉得斌已向到場消防隊表示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沒人了。
法官認為,劉得斌在救災階段皆無任何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干預救災的可責行為,在在「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理論下,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誤,都不能就6位消防員罹難的結果,要劉得斌負起業務過失致死或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的責任,合議庭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孟皇、受命法官吳勇毅今改判劉得斌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