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陳彥翔與父母等親人住在正義輪胎行2樓,被告與父母間因經營輪胎行及家務分配問題有許多爭執,案發前陳彥翔他認為父母不公,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有發言地位,案發前與父母爭吵中,曾多次揚言放火燒燬家裡。
2022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又因輪胎行工作分配問題,以及母親責問他妻子洗碗家務問題,再與父母再生口角爭吵,陳彥翔這次又放火要燒燬家裡,父親回他:「那就去啊。」被告因而覺得再度被父親看不起,預謀從攜帶家中保特瓶空桶4桶到加油站購買20多公升汽油,返家即將3桶汽油由內而外直接潑灑於正義輪胎行1樓地板,父子在滿地汽油的1樓爭吵,陳彥翔更嗆要同歸於盡,不料陳彥翔竟點燃廚房紙巾,往潑灑第3 桶汽油處的地板丟擲,瞬間引燃汽油發生爆炸。
陳彥翔縱火,將母親、妹妹、妻子及3名不到10歲的子女、兄嫂及1歲姪女等8親人被燒成焦屍,家人中僅大哥及在1樓與他對罵的父親倖免於難,消防人員撲滅火勢,發現正義輪胎行的住宅結構中的天花板、鋼樑等重要部分已嚴重扭曲、變形、塌陷,房屋內部嚴重受燒,喪失其主要效用而已燒燬。
陳彥翔坦認放火燒燬住宅的犯行,但否認殺人犯意,高院認為,依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陳彥祥思考較為固著,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其與父母的爭執,長期已累積情緒、壓力,潑灑汽油時還說:「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等語,可見陳彥翔對於放火燒燬家裡,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是出於預謀計畫,有放火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至於造成妻兒等被害人死亡,高院認為,陳彥翔於案發前與父母之外的其被害人間並無衝突,他深愛配偶、子女,沒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犯罪動機,因陳彥翔犯案後時情緒爆發的情形,並哭喊警員趕快救火的犯後態度等情,高院認為陳彥翔對於妻兒的死亡,並非直接故意。
判決指出,依據案發現場警方密錄器等事證,陳彥翔案發後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法官認為,陳彥翔自首,讓警員於現場可立即逮捕他,加快後續案件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
判決指出,被告一審遭判死刑,二審審酌被告陳彥翔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與被害人關係,合議庭認為,被告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則有嚴重之破壞性及危害性,屬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之程度,考量被告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及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與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狀,法官認為被告自首非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舉,也非迫於情勢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