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於訴訟中主張,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是因小玲的弟弟公司經營失敗,他與自己母親因擔任公司債務保證人,連帶要共同背負高達20億元的債務。阿雄認為自己對這段婚姻並無過錯,坦言目前經濟狀況確實困難,但就算過去月薪30萬元,100年都無法還清債務,並非他不願低就薪工作。他強調「婚姻的價值不應由法院來審判」,認為雙方過往相處融洽,依舊想與妻子繼續共同生活,希望小玲能體諒他的處境。
兩人的女兒在庭上作證表示,9年前媽媽帶著她和妹妹搬走,初時無法與父親聯繫,直到5年前,父親才找到她們,並提出同住的要求,不過她們不同意,並指出父親自分居後,未曾提供任何生活費。
法官考量阿雄婚後積欠鉅額債務,長期失業且未盡扶養義務,導致家庭失和,小玲被迫獨力撫養女兒多年,至今已分居9年。阿雄分居後不僅不反思婚姻破裂的原因,甚至未盡扶養義務,在妻子提出離婚後,未採取任何挽回婚姻的行動。
法院審酌,阿雄在訴訟程序中,仍堅稱自己並無任何過錯,並要求小玲繼續等待,卻未提出任何具體可行的方案,認定雙方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無和好的可能性,且婚姻破裂之責任主要歸屬於阿雄。因此,依法宣判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