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越南籍阮姓男子(29歲)去年在台工作時,被雇主通報失聯。阮隨即被越南、印尼等詐騙集團吸收,擔任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工作,阮轉交的提款卡中有3名國人被詐騙得手30萬8,000元。去年底,有不明詐團向阮男所屬的詐騙集團購買人頭提款卡後,發現提款卡不能使用,受到損失,該詐團委由蕭姓(22歲)、張姓(19歲)、謝姓(41歲)、黃姓(22歲)、阮姓(27歲、越南籍)男子等人出面處理。

今年1月6日晚間,蕭男等5人約阮在台中烏日碰面,強擄阮男至宜蘭地區拘禁,將阮綁在椅子上,以棍棒毒打數個小時,用手機視訊給阮在越南的妻子,讓阮妻看阮被毆打的過程,同時藉此向阮妻勒贖32億越南盾(合台幣400萬元),阮妻交付3億越南盾(合38萬5,000 元)贖金後,透過阮在台灣讀大學的弟弟報案。
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郭逵指揮烏日警分局偵辦,今年1月9日展開搜索行動,帶回蕭等5人,同時救出被擄的阮男。檢方以蕭等5人涉嫌重大,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另外阮雖是被害人,但也涉及詐欺不法,檢察官也向法院聲押獲准,收押後的阮,送入看守所內培德醫院療傷。
台中地檢署今偵結,認定蕭男等5人涉犯擄人勒贖重罪,手段殘忍,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另外阮男涉犯組織、詐欺取財等罪,且未與被害人和解,且其為外籍人士,增加查緝困難,建請法院就各次犯行,論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