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大華、紀惠容調查指出,本案3名員警於2023年7月4日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未攜帶密錄器,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僅以少年「騎車不穩、精神不濟、左右張望」為由實施攔檢、盤查,並於追捕過程中進行強力壓制導致其受傷。員警辯稱發動攔檢、盤查的原因,係因轄區內發生多起竊盜案件,事發地點已經列為治安熱點,然並無足夠客觀事證支持該行為與當地竊盜案件的因果關係,缺乏合理懷疑之基礎,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監察院表示,當時員警受訓後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並非勤務時間,員警穿著便服,未攜帶密錄器,停車攔查少年時也未說明攔查原因,僅口頭表明「我們是警察」,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即對少年實施攔檢又壓制少年在地,執法程序不符規定、手段不符比例原則。
另外,監察院表示,員警攔查前、後皆未依規定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諸多缺失已經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查時機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本案埔鹽所所長已有31年員警資歷,彰化縣警察局對於所屬員警也持續進行相關案例宣導及常練,卻仍再次發生憾事,警察未能遵循正確程序造成民眾受傷,彰化縣警察局監督失當,核有違失,須進一步檢討及改善執法方式,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性。
監察院說,調查報告指出,埔鹽所3名員警與陳姓少年及其家屬調解成立,彰化縣警察局雖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及第7條規定,對於帶班的葉姓所長從重核予記過1次處分,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另2名員警各核予申誡1次處分;時任溪湖分局分局長監督不周,予以申誡1次處分。
監察院認為,本案員警涉有諸多缺失,包括執勤裝備不完整、執法程序不符規定、執法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攔查前後未依規定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以及治安熱點無法等同於臨檢合理性,已凸顯基層員警在實務執行與教育訓練間存有落差。彰化縣警察局未能確保所屬員警之教育訓練有效性,執法程序未能落實警察訓練中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要求及實施細節,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應負監督失當之責,所以監察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