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清反駁,許朝宗的行為本質上是「將他人的獨創形態當作自己的創作起點」,無論後續是自己上釉,或交給他人代工,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創形態」重製權的侵害,將工序分工當作規避著作權侵害的理由,在創作倫理上是不被允許的。
針對許朝宗「胚體僅為載體,可外購」的說法,邱建清嚴正反駁,認為許朝宗的「胚體載體論」因其親筆簽署的「承認書」而徹底崩塌,此證據已構成不可逆轉的法律自白。

至於「載體」與「仿冒坯體」的差異,邱建清認為,許朝宗在2021年的親筆承認書中,明確承認購買的是「仿冒坯體」,而非「通用載體」或「通用胚體」。「仿冒」2字,已直接承認該胚體是對邱建清原創作品的非法複製件。既然是「仿冒件」,就絕對不可以隨意買賣、不具創作性的「載體」。
邱建清告訴本刊,許朝宗既然在2021年已親筆承認「仿冒」,並承諾銷毀作品及回收畫冊,這表明他對侵權爭議具備高度主觀認知。在明知作品核心存在「仿冒」與「非原創」的重大瑕疵,已構成行政程序法上「故意隱匿」的重大惡意,絕非一句「不知情」或「誤解」可以推卸。

另外,針對許朝宗將本案定調為「夫妻嫉妒」的個人恩怨,邱建清認為,許是企圖以情感語言來轉移對侵權事實和行政違法的關注。本案非屬私人紛爭,而是攸關國家最高榮譽的誠信與公信力。若為個人恩怨,何須3位資深工藝家共同簽署專業比對意見?何須提交親筆承認書作為證據?本案的關鍵在於國家公器是否獎勵了剽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