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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教師求復合「奪命連環Call」壓垮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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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教師求復合「奪命連環Call」壓垮前夫
彰化女幼教師2年前離婚,為求復合,頻繁以行動電話語音通話及發送訊息等方式,持續騷擾前夫。(示意圖/AI生成)
彰化女幼教師2年前離婚,為求復合,頻繁以行動電話語音通話及發送訊息等方式,持續騷擾前夫。(示意圖/AI生成)
彰化女幼教師2年前離婚,為求復合,頻繁以行動電話語音通話及發送訊息等方式,持續騷擾前夫。(示意圖/AI生成)

彰化從事幼教劉姓女老師2年前離婚,為求復合,頻繁以行動電話語音通話及發送訊息等方式,持續騷擾前夫,甚至在一天內撥打92通的語音電話;男方不堪其擾,報警提告聲請保護令。法官認為,劉女認罪,無前科,達成和解,被法院依跟蹤騷擾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與何男原為夫妻,雙方在2024年8月間離婚,2025年10月間,前妻為求復合,在3個月內,頻繁以行動電話語音通話及發送訊息等方式,持續騷擾前夫。

當時,前夫明確表示,「除了小孩的事,不要再聯絡」;但劉女仍不罷休,一天內持續撥打92通的語音電話;還不斷表示,要從台南市北上跟前夫吃飯、喝咖啡。

最終男方不堪其擾,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偵查期間,劉女自白,被檢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騷擾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審理期間,劉女認罪,自述大專畢業,從事幼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法官認為,劉女是智識成熟的成年人,未能尊重前夫意願,反覆實施騷擾行為,令對方不堪其擾,而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考量她認罪,達成和解,又無前科。

法院審理後,將劉女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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