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離譜的是,這名犯下槍砲案的被告曾有2次通緝紀錄,而且坦承曾用電鑽貫通槍管,有改造槍枝及子彈事實,警方搜索時,不但查扣到相關槍彈物證,被告還趁隙逃跑,足以證明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
法界人士表示,羈押要件包括涉及重罪、逃亡及勾串滅證之虞,依照上述被告犯案情節,既然涉及改造槍枝,即已涉及重罪,況且被告還有通緝紀錄,明顯已有逃亡事實,幾乎都會被裁定收押。
此外,根據台南地院刑4庭在今年6月所判的1件槍砲案,施姓被告把未貫通槍枝及鑽頭交把他人改造槍枝,被判處5年10個月有期徒刑,這不但是雷同案例,足見改造槍枝刑度不輕,法官標準應該一致,決定放人前更應三思。
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羈押必要,理應在裁定書敘明交保或釋放理由,不過,檢方洋洋灑灑敘明聲押理由,法官居然片面採信被告養蜜蜂說法,不知悲天憫人的法官是否想到,萬一被告改造槍枝用來作案,會不會鬧出人命或衍生更大的社會治安問題。
法官思慮非常縝密,對於決定槍砲案件強制處分還顧慮到200箱蜜蜂安危,不知兩者因果關係為何?裁定書通通沒說,此外,如此認真的法官為了蜜蜂放人,不知有無親自到養蜂場了解養殖人力及蜜蜂數量狀況,難道這200箱蜜蜂果真存在,或都由被告1人獨自照顧?
按理來說,被告若是正當的養蜂人家,又怎會改造槍枝或被2度通緝,萬一其他案件的被告瞎扯一堆理由哀求放人,難道法官也要照單全收,其實法官要放人或押人都是法律賦予權限,並非不可,只是裁定必須敘明理由,不是三言兩語就想唬弄,否則強制處分專庭就無存在意義,司法威信也會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