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雖判無罪,但判決指出,被告王傳家與杜女赤身裸體共處一室、同床共眠,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王妻的權益,告訴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慰撫金、子女教育費共2000萬元,求償部分則移送至民事庭審理。
判決指出,王妻提出的影音光碟拍攝地點是被告杜女的租屋處,屬一般私人住宅,並非公開場所,依法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任意進入私人住宅,但王妻於案發當日凌晨5時20分與陳姓友人、徵信業者,持攝影器材,於杜女、王傳家睡眠時,擅自將門撞開,已嚴重侵害杜女受《憲法》保障的居家活動及身體隱私權,法院認為這影音光碟無證據能力,不得當證據使用。
法官在勘驗影音光碟後,認為只能證明被告2人脫光光共處一室,另王妻及陳洪平即便在門外有聽聞女性呻吟聲音,至多僅能證明被告2人有愛撫、親熱等行為,至於拍到王傳家下體勃起,法官認為這是他受刺激的正常生理反應,無法認定被告2人已完成性器結合的通姦行為,不構成通姦罪。
法官林孟皇在宣判時特別說明,他認為通姦罪違憲,但因要判無罪,所以沒有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林孟皇認為,通姦罪是傳統中國法禮教立法、家族倫理法的餘緒,通姦並未侵害他方配偶的性自由與名譽,且事涉人性中的情慾,不具「應刑罰性」,只要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即可,立法者卻以最具嚴厲制裁性的刑罰,處罰單純違反道德的通姦行為,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及隱私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林孟皇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雖肯認通姦罪合憲性,但至今已超過16年,大法官應順應社會變遷而變更見解,且從清末僅處罰通姦婦女等民情,到1935年通過男女平等的通姦罪,及釋字第745號解釋肯認同性伴侶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演變,都說明台灣社會法律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