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鈕承澤是電影《跑馬》劇組導演,2018年10月間,認識剛加入該劇組擔任工作人員之被害女子A女,鈕承澤因對A女心生愛慕,於拍攝電影期間,以調侃A女、取暱稱等行為,要拉近2人關係。
2018年11月23日鈕承澤通知該劇組內林姓主管取消當天原訂會議,但表示邀請林姓主管帶同A女到他住處參加私人聚會,林姓主管為趁機與鈕承澤討論電影美術設定資料,而帶同A女至鈕承澤住處參與聚會,當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先行離去,僅餘林姓主管及A女在場,鈕承澤不斷詢問A女私人問題,林姓主管為製造鈕承澤與A女獨處機會,即獨自離開。
當時鈕承澤見屋內只有他與A女獨處,而A女始終坐於地板椅墊跟他閒聊,則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先要求A女坐至他所坐在沙發上,再主動湊身至A女身旁,並以手撫摸A女頭髮與背部,A女見狀驚懼不知所措,鈕承澤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壓制A女後,強行親吻A女嘴巴、胸部,復強行扯下A女長褲及內褲,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對A女強制性交行為。
法院認定,鈕承澤強暴方式侵犯A女,至於鈕承澤辯稱案發當日以為A女對他有好感,他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但法官依A女友人、劇組人員、林姓及周姓主管證述內容,可認為案發前被告與A女間並無任何男女好感情愫存在,案發當日A女並非基於男女情感因素前往被告住處,且沒留宿被告住處的意願。
法官認為,鈕承澤也知道案發當聚餐時A女的應對表現,和雙方平常相處時無異,鈕承澤不會有誤認A女於聚餐時對他產生男女好感的可能,且鈕承澤對A女為強制性交過程中,A女以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等方式拒絕被告,將其排斥及不願意之心態展露於外,鈕承澤的辯解,法官認為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至於鈕承澤以酒醉斷片為由辯解,法官參酌林姓主管證述內容,及被告案發後旋即傳送切合情節的訊息等,也認被告此部分辯解,難以採信,法官認為,鈕承澤為滿足個人性欲,以粗暴、不顧A女反抗的方式為強制性交,對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其心中所生之性侵陰影恐終身難以抹滅,所為應予嚴懲。
且鈕承澤犯後猶以酒醉斷片、案發當日情景令其認是戀愛的開始、僅係為戀人間可能會有的行為狡辯,復憑其身為國內知名導演,利用媒體散布「認知不同」「我希望她很好,我很喜歡她,我會繼續保護她的」等內容,形塑其等間存有男女情愫,且於審理中藉由和解書記載內容,試圖營造A女案發時所為言詞及推阻動作均未傳達出拒絕的意思。
法官認為,鈕承澤還以A女是成年女子於深夜留下必期待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為由,暗指A女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權意識,難認有悔悟之心,法官考量鈕承澤尚有母親需撫養等生活狀況,復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A女達成和解, 彌補所造成損害,因此判4年,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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