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針對本案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相關當事人已有所說明,總統府尊重監察院職權及監察委員的相關調查。
丁允恭在事件爆發後請辭總統府發言人,淡出政壇,與丁交往已超過1年的女友Y小姐也在案發不久後辭去電視台記者工作,政壇傳出2人目前合夥經營行銷公司。
以下為丁允恭聲明全文:
1.有關於局長室發生性行為一事,確屬不當,且有違市民大眾對公務人員行止之期待,對此除已辭去公職以為負責外,也再次向社會表達歉意。有關此部分,本人願接受監院彈劾在內之種種處置,並無爭議與怨懟。有關本人因施政表現所獲頒之行政院功績獎章,亦將主動退回。
2.有關部分人士指稱本人依仗權勢與何女發生關係部分,監委調查與監委對媒體回應已明確指出,本人與何女交往兩年時間係屬正常親密關係,並無所謂權勢關係可言。本人也要進一步強調,從未有依仗職務上之權力,在關係發生與進行中加以威嚇或利誘,相關臆測可以休矣。
2.惟監察委員對本人與何女私人關係拉扯間,曾於臉書張貼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進行指摘,並稱之為「性騷擾」,深感不服。本人所張貼之照片非屬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開場合(餐廳、且非包廂)兩人皆衣冠整齊之合照,以表達對當時感情狀況不穩定、懷念舊情之傷感,並無侵害何女隱私可言。張貼照片時本人不但無婚姻狀態,且已與前未婚妻解除婚約並分手,貼出照片前一晚仍與何女在外過夜發生關係,何女表示對感情歸屬仍在考慮中,相關情事與簡訊證據早已提供監委知悉,而監委未予採納,法律見解顯有誤會。此行為亦與「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全然不合,濫用此一詞彙,有侵害人民名譽權之虞。以同樣標準檢視,若如監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實」為「性騷擾」之行為,則何女亦曾向週刊爆料,此豈非對本人更嚴重之性騷擾。
3.另,有關監委指摘,在本人4月5日已婚後,仍持續「騷擾」何女,但事實上在這段時間之中,甚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大多是何女主動與本人進行通聯,並非本人單方面糾纏何女。且何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費匱乏、新任男友無能協助種種之理由,向本人情緒勒索金錢援助。又,此後數年間,何女亦曾透過簡訊及通訊,不斷表達想見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進行騷擾,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關訊息通聯證據亦全數提供監委,監委忽視相關訊息令人遺憾。
以上,監委之「性騷擾」相關指摘,未免有依照性別刻板印象,先射箭再畫靶之結論;對於何女在分手後主動通聯、索討金錢之事實,而非本人不斷騷擾一事,亦未公平揭露,本人亦深覺遺憾。調查報告此一部分內容,不僅無從達致台灣性別平等之發展,反而促使社會大眾誤解性別平權主義為偏狹的「唯性別正確主義」,其負面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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