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妻2020年3月間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來電,對方表示他的古姓妻子是陳男軍中同袍,兩人曾在軍營中發生性關係,陳妻聽聞後大為崩潰,隨即質問丈夫是否出軌,並要求丈夫寫下自白書,自己則因無法接受丈夫曾帶小三回家恩愛,感到身心受創而返回娘家居住。
沒想到陳妻還在撫平傷痛之際,古女夫婦要求陳妻陪同陳男出面談賠償事宜,2020年4月間,陳妻強忍悲傷出席,結果在談判中,古女表示自己是遭陳男性侵,而非合意性交,陳妻雖然感到難以接受,但還是就丈夫承認部分,一同簽下協議書,雙方和解後,陳男立即辦理退伍。
陳妻原本期望在她幫忙協調和解後,丈夫會解釋、認錯,盡力修補婚姻關係,但丈夫卻裝作事情沒發生過,就此對她不聞不問,導致重度憂鬱症復發,她心灰意冷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雖已協議成立,但她仍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丈夫求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陳男抗辯,古女與自己是合意性交,是古女夫婦要求記載妨害性自主,他為了達成和解才被迫簽署,而他妻子本來就患有憂鬱症,和他並沒有關係,另外他因退伍後收入驟減,請求法官酌減金額。
法官認為,陳男承認還沒離婚前,就和古女發生4次性關係,而張女10多年前曾因工作壓力罹患憂鬱症,後來病情轉好,從醫療紀錄上張女復發重度憂鬱症的時間,可推斷是因丈夫出軌導致,因此認定陳男出軌對陳妻造成精神傷害,考量陳妻痛苦程度、雙方社經地位,判陳男須賠償張女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