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出庭辯稱,A女在通訊軟體上用中國網紅「付佳美」的照片讓他墜入桃色陷阱,他認為A女是對他「施以詐術」,自己因為被迷惑,交往過程中承諾要跟她組成小家庭,也接受A女出錢讓他買車。
但不合理的是,即便楊後來得知A女真實身份並非該網紅,還是繼續向她拿錢;去年4月,A女認為楊欺瞞她的感情,向他表示無法再金援,而楊也不滿A女到處揚2人關係和給錢買車之事,於是與她斷絕聯繫。
新竹法院審理認為,A女曾贈與150萬元給楊買車,楊也確實承諾會「繼續交往49年、不變心、不分不離不棄」,但該承諾已違背楊自身的婚姻關係,也影響楊與A女的交往自由,因而認定楊承諾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承諾應為無效;不過A女出資買車的贈與有效,判決楊不用還錢給A女。
A女對判決結果相當不滿,她向本刊表示,楊以國立大學法學教授身份,對她做出「交往49年、不分不離不棄」的承諾,導致她信以為真,才拿錢出來給他買車;且楊在交往期間不斷催促她給錢,根本就是把她當搖錢樹、工具人,結果法律竟是偏向他,難道已婚男人就可以對其他女人騙財騙色?
A女指出,自己在上市公司上班,有美國名校碩士學歷,目前也在政大法研所進修,楊當時亦認為她的背景不錯, 有機可趁,所以不顧自己已婚,來欺騙她的感情、錢財;楊斷絕與她的聯繫後,還對外污衊她是「矮胖女」「醜女」,根本是侮辱她的人格。
A女表示,先前因為投資被騙過,所以對人有戒心,才會使用網美的照片當作通訊軟體的顯示貼圖;沒想到這點卻被楊不斷扭曲、渲染,還稱他冒充「白富美」來詐騙他,對她而言根本不需要,更沒必要冒充任何人。
A女的委任律師也指出,因A女就是相信楊的不離不棄的承諾,才會出資買車,並非A女出錢、楊男去執行買車之事,就算是履行A女的贈與金錢的承諾,這不符合社會常情,在法理上也讓人無法接受;換言之,若法院認為贈與條件無效,那麼贈與契約應該全部不成立,而非將承諾、結果切割;目前已經遞狀上訴二審。
此外,民事庭法官原本欲促成兩造和解,但楊從未檢討自己背叛婚姻,及收受A女的金錢與餽贈,還認為A女讓他名譽受損,沒有還錢的必要,調解因而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