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指控,他去年7月16日在提款機提領20萬元,同月22日在超商花10萬8千元買了數張振興隨取卡,再付掉飲料批貨款4萬5千元後,剩下的現金4萬7千元與隨取卡都放皮夾內,直到同年8月8日下午5時許,他到台中一間超商購物,離去時便忘記取走放在櫃台上的皮夾,後來當天晚間警方通知他去領取,但皮夾內僅剩現金3千元,其他均不翼而飛。
陳男表示,黃女下午5時20分就撿到皮夾,卻沒告知店員發現遺失物,也不顧超商旁就是台中市警察局,可以就近將皮夾送到警局,卻到同日傍晚6時許,才前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報案。陳男於是控告黃女侵占,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5萬2千元。
對此,黃女喊冤,她解釋自己不是本地人,不知道超商就在警局旁,且案發當天她與健身房業務有約,所以就趕著先去赴約後,再將皮夾送去派出所報案,她強調警方可以查證自己的行程。
黃女也認為,陳男雖說皮夾內有現金4萬7千元以及數張振興隨取卡,但這些東西若全部塞進皮夾,是根本沒辦法合起來的,且陳男沒有證明從2020年7月22日至8月8月間他都沒有其他花費,也沒證據案發當時隨取卡就放在皮夾內,且侵占案部分,台中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她希望法院能將陳男的訴訟駁回。
偵查時,陳男說已將該皮夾丟棄,但法院審理時又改稱找到了,還當庭拿出來裝進現金4萬7千元,但皮夾卻與當初出示給檢方看的皮夾不同款,令人起疑,更何況就算同款皮夾可容納這麼多的現金、隨行卡,也無法佐證案發當時皮夾內確實有這些物品,且雖說陳男主張自己從事飲料批發業,每天身上都有5到10萬元不等的現金作為流通交易,但他自7月16日提款後,到8月8日案發時,已間隔超過20天,期間是否都沒有其他任何消費也有疑慮,因此一審民事判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