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余男2020年10月18日下午和一名女模在師大校園內盡興外拍活動,女模指控余男在拍攝期間以調整姿勢為由,觸摸她的大腿外側及臀部,「從大腿摸上來,摸到側邊屁股」,女模表示當下感覺「怪怪的」,和之前調整的方式不一樣,但基於尊重攝影師的專業,一開始沒有覺得是被性騷因此未馬上阻止。
後來2人換場地來到樓梯間拍攝,女模靠著牆站著,余男的臉和女模的臉靠得近,大約只有一個手掌的距離。原本余男幫她調整臉的姿勢都只有碰一下,但這次明顯感覺是用摸的,女模決得有點不悅,發出了「嘖」的一聲,余男馬上退開,問她「沒事吧?」接著又繼續要調整,豈料這時余男突然撲上去,試圖吻她的嘴唇,而女模立刻閃避並推開他,但仍被吻到臉頰。
余男偵訊時否認有性騷擾犯行,辯稱是經過女模同意幫忙調整衣服、避免穿幫,要幫她將內褲往上推,才碰到她的大腿;余男也否認有強吻的情況。
然而法官認為,若非女模親身經歷、記憶深刻,否則很難憑空杜撰相關情節,同時參酌2人的Instagram對話紀錄中,余男曾在事後問她「妳還在生氣嗎?」女模反問他是否要向他道歉,余男也說是,並表示尊重女模的決定,女模不滿:「那時候為什麼直接親上來?」余男:「我也不知道該如何回答。但真心比較多,當然也許妳不信我的說詞。」余男說是因為自己自作多情,不知道該怎麼跟女孩講話,才會有此行為。
女模繼續追問是否想要親她、是否有情不自禁的情況、以及是否有獲得她的同意?余男也在對話中坦言有未經同意就強吻,並表示抱歉,但認為不該說是「撲上來」,只是讓她嚇到了。
法官認為審酌後認為相關事證明確,並非女模單一指述,認定余男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女模對攝影師專業之信任,不尊重其身體性自主權,對女模心靈造成傷害,事後更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其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判處余男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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