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指出,2017年6月,當時25歲的譚男與小琪相識,2人交往一年多後,譚男2019年2月因劈腿一名美容師,兩人便分手,但分手1個月後,譚男卻告訴小琪,自己曾錄下2人性愛時的錄音,小琪便多次要求譚男刪除檔案,譚男卻要求只要再來一次「分手砲」就刪掉,小琪只好委身屈從。但之後她越想越不甘心,因此對譚男提出妨害秘密及強制性交罪。
小琪提告後,檢警發動搜索,扣得譚男手機及電腦,經查有6段與性愛相關的影音記錄。但譚男則否認曾偷錄他和小琪的性愛過程,還辯稱自己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兩人分手後,小琪每天都會來圖書館騷擾他,並頻頻要求復合,「她一直希望我認為她是世界上最美、最有吸引力的人。」所以他才故意告訴小琪他曾偷錄兩人的性愛過程,「讓她認為我是個不可取的男生,只是一個想跟她發生性行為的男生。」
另外,對於檢警扣得的6段與性愛相關的影音記錄,譚男則辯稱這些都是他2012年至2014年間,在日本讀書時,以及在苗栗念大學時,隔壁房客做愛聲音太吵,他才錄音希望房東告知鄰居收斂一點,這些錄音、錄影檔中沒有他和小琪的性愛錄音。不過譚男也坦承2019年3月小琪約他去飯店談判時,女方要求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前女友勾引我,我把持不住」,承認確實發生性關係,但強調只是一時衝動。
檢方當庭勘驗扣得的影音檔,為了聽得仔細必須大聲播放,呻吟聲頓時充斥整個偵查庭,但檢方認為這些錄音檔建檔時間都不是在譚男與小琪交往期間,且有多個不同女聲,小琪自己也無法確定哪一個呻吟聲可能是她,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小琪與譚男發生性行為是遭他脅迫,三度將譚男處分不起訴。
然而,小琪再提民事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法官勘驗兩人通話錄音,小琪有說道:「我們交往的時候,你不是沒有經過我同意,然後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你不是有給我偷錄音嗎!你到底刪掉那個檔案了嗎?」譚男則回「我早就刪掉了。」小琪聽完便生氣說:「你沒經過我同意,可是你卻這樣做,分手之後才讓我知道,然後那個檔案也不知道有沒有外流,也不知道刪掉了沒…」譚男打斷她:「我電腦沒給人家修,我沒上傳是要外流給誰。」
勘驗完兩人通話錄音後,法官認為分手有很多種辦法,但譚男卻告訴小琪有性愛錄音,讓小琪更緊張,且擔心錄音檔是否存在、是否遭人散佈等,造成小琪身心受創,於是判決譚男須賠償10萬元;另外,對於性侵的部分,法院也認為罪證不足,將此部分請求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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