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父向檢察官表示,他的妻子多年前跌倒受傷後,身體就變得很虛弱,無法自理生活,每月的醫療、生活支出約需3、4萬元,小兒子及女兒經常回家探望母親、陪吃飯、買營養品等,也會帶她去醫院,痛批長子蘇怡寧最不孝,對於母親不聞不問,控告蘇怡寧夫婦涉犯《刑法》遺棄罪。
檢察官調閱蘇父、蘇母的財稅資料,發現其名下有多筆房地、存款、股票及利息、股利,雖然蘇母已年邁患病,但有固定住所、生活起居有人照料、醫療及生活開銷均沒問題,並非不能生存,加上還有另2名子女、看護的照顧,不至於有生命危險,認為2被告縱有未克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但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證明被告涉犯遺棄罪,因此將2被告處分不起訴。蘇父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另一案,蘇怡寧的胞妹指出,2005、2006年間,蘇怡寧在她旅居美國時與訊聯生物科技公司進行服務技術合作,向訊聯公司聲稱她是技術團隊成員領取技術顧問費,並指示訊聯公司開立2年總金額130萬6,905元的技術顧問費扣繳憑單給她,涉犯《稅捐稽徵法》的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不過由於2005年逃漏稅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追訴權時效10年規定,已過了追訴權時效,因此處分不起訴。2006年的部分,蘇怡寧稱當時妹妹有幫忙安排機票、住宿等事宜,有支付現金費用給她,因此才會以她的名義申報,但並無資料可證明;而檢方認為蘇怡寧妹妹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她告發的內容,因此罪嫌不足,將蘇怡寧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