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台中的李姓人夫表示,結婚20多年來、育有2名子女,認為自己與妻子陳女不適合,經常因教養問題爭吵,兩人為了孩子著想,雙方協議等孩子完成學業後離婚。如今子女即將大學畢業,他重提離婚妻子卻不肯,雙方又不斷吵架,在家裡也幾乎不講話、各過各的,他一氣之下才在2021年1月搬離住處,睡在車上跟辦公室。
陳女則向法官表示,李男2019年間經常晚歸或不歸,原本以為他是在彰化創業工作繁忙,後來李男乾脆不回家,經其委託旁人調查,發現他竟與一名洪姓女同事同住在台中市一棟公寓內,還拍到兩人一同逛大賣場、在餐廳用餐、共乘機車上下班的畫面。
李男主張,他不是外遇離家,純粹是與妻子相處不睦,加上對方提出的照片證據,都看不出2人有何親暱舉動,更無擁抱牽手,無法證明有侵害妻子配偶權。至於同逛大賣場的照片,是因為洪女要買大件家具,才拜託他開車搭載。
李男強調,是他拜託洪女分租一間雅房,洪女考量同事多年、認識10多年,才同意以新台幣3,000元分租,加上女方家中還有2個兒子,並非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此外李男只有汽車,沒有摩托車,因為停車不方便,才跟洪女共乘機車上班。
妻子陳女指控,她26年來努力維護家庭和諧,卻因丈夫對婚姻不忠而毀於一旦,導致家中失去生氣,毫無溫暖可言,也令她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出現失眠、食慾不振狀況,體重更一度從46公斤爆瘦至39公斤,但對方至今不聞不問,才讓她忍無可忍,委託調查真相,並提告求償100萬元。
最終法官指出,李姓人夫離家後,與洪女同居、同車上下班、同逛賣場購物、用餐等,確實逾越一般男女與同事分際。而洪女明知李男為有配偶之人,卻有上述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明顯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此本月23日判決李男、洪女應連帶賠償陳女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如果配偶任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並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也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