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王姓男子曾為軍職,現為自由業。他在去年2月6日晚上9點20分時,因為女兒急著上廁所,他恰巧見到路邊有家牛排館,便向店員詢問是否能借個廁所,不過員工卻表示疫情期間廁所不外借,只提供店內消費的顧客使用,於是王男購買了一瓶可樂,讓女兒能夠上廁所,但王男卻相當不滿,在拿手機講電話時,痛罵「X,爛店」,接著又伸腳踹了電動門,導致電動門損壞、無法正常開關,氣得商家報警處理,怒告誹謗、損毀。
對此,吳姓女店長表示,當時王姓男子很凶地問櫃台小姐「為什麼不能借廁所?我認識你們老闆,我現在要打電話給你們老闆」,過程中還一直刁難櫃台小姐,且事後還將可樂往店外扔,更損毀電動門。不過,王男否認毀損,辯稱當時手上拿著手機與可樂,他抬起腳「感應電動門」,不是用踢的。
然而,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電動門要以按壓開關方式才能開啟,認定王男「用腳感應」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另外,負責保養牛排館電動門的黃姓老闆則證稱,這種商用電動門整天開開關關,會使用耐用的主機款式,馬達也會加大,正常使用可以撐10年沒有問題,且因為電動門靠皮帶運行,所以沒有保養的問題,若是零件會壞掉,那就是受外力造成。
法官審理後認為,牛排館是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店家沒有出借廁所的義務,不對外借廁所也不是不通人情,且在王「購買區區15元的可樂後」便同意讓他女兒上廁所,店家處理方式算友善,但王男卻不知感恩通融,反而出惡言辱罵「爛店」外,竟還踹壞電動門,行徑惡劣。因此法官衡量王男的家庭狀況,依照毀損罪,判王男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王男不服再上訴,最後被高等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