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音強調,基於服務客戶、用戶權益的理念,遠傳和中華電信在頻譜競標時都鉅資且合法取得頻譜,反觀台灣大3GHz以下頻寬低,正因4G頻譜競標時2度退出。「2015年台灣大考量頻譜夠用,棄標4G頻譜2600MHz和1800MHz的C6頻段,當年接二連三放棄爭取頻譜,如今高喊頻寬不足,有點顛倒是非。」知情人士說。
李和音接著說,這次爭議在於低頻頻譜,因1GHz以下頻率稀少、發射距離遠、繞射力強,更適合深層室內和偏遠郊區,可謂廣泛且可負擔連網驅動力的稀少資源,「1GHz是國家重要資產和數位化基石,我國已明文規定1GHz設有三分之一的頻寬限制,國際間也普遍認定1GHz是關鍵黃金頻段。」
根據遠傳算法,台灣大併台灣之星,1GHz以下共有60MHz,超過現行法規的三分之一上限,多出10MHz、超標20%,「已嚴重違反歷次頻譜釋出競價規則,以及法規明確限制1GHz以下總頻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規定。」遠傳呼籲,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應繳回超額頻寬。
遠傳強調,雖然電信合併後家數減為3家,但台灣大主張放寬頻率持有上限,與現行法規不符,政府和人民自應遵守且據以裁判,不是未經修法完成且公告前,任意改變已訂的法律,法規不應允許任何人以情事變更的理由自行改變,「從亞太電信合併國碁到遠傳與亞太合作,皆遵守法律而轉讓頻寬。」
遠傳呼籲:「電信頻譜屬於公共財,公共財應選擇用於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因營業讓與變化產生的頻譜超標,自不能私相授受,應由主管機關收回,未來再分配予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