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提及,校方9月7日接獲具名檢舉信函,指93學年度畢業生林耕仁的碩士論文「地區性民代的選民服務及滿意度調查之研究—以新竹市為例」涉嫌抄襲戴仁貴中華大學碩士論文「由使用者滿意度探討警政機關內部網站之客製化功能需求—以新竹市警察局局內資訊網為例」。校方予以立案後,依規定於9月14日成立本案學位著作抄襲審議委員會,委員過半數為校外學者專家,調查、處理本案。
審議委員會自9月17日起共召開5次審查會,基於檢舉信函所載內容、被檢舉人及關係人所提書面說明、資料內容,於釐清本案事實後,參考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所界定「利用他人之想法、方法或所寫文字而未加以註明或企圖令人誤以為其為利用人本身之作品者」的抄襲定義,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3款「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的抄襲定義。
審議委員會認定林耕仁本案碩士學位論文的寫作,並未有抄襲戴仁貴的碩士論文情事,因此抄襲行為不成立。不過,審議委員會也點出,林耕仁碩論中目錄5.2.1標明其標題為「對推動警政資訊系統者的建議」(此一標題與戴仁貴君碩士論文目錄5.2.1之標題相同),而碩士論文內文5.2.1之標題卻為「對民意代表的建議」,但其內文中有關於此之實質撰寫內容亦為對民意代表的相關建議。
審議委員會指出,此種錄標題與內文標題的歧異,顯示林耕仁在碩士論文撰寫過程中欠缺學術研究應有嚴謹態度,難能謂為毫無瑕疵。而審議委員會在報告中,也建議學校發函林耕仁本案處理結果時,應告知此瑕疵,針對此瑕疵,學校教評會也會檢討教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