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辦案程序的人士說,預料檢調將清查高虹安男友李忠庭的實際工作內容,包括相關會議紀錄、公務電子郵件或LINE等通訊軟體往來、委員交辦事項等,由於李在通訊錄所留電話與電子信箱和高相同,專案小組極可能以證人身分先約談高虹安,釐清相關疑點。
若認定確有藉人頭助理詐領公款,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最高法院107年度的判決已某種程度放寬詐領要件,只要民代證明被控詐領的助理費是用在和民代工作實質關聯項目,如找資料、遠距聯繫公務、選民服務等,即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會改以較輕的《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
法界人士則認為,由於公費助理所領取的費用非實質補貼,觸法與否關鍵在於支領公費薪資的助理,究竟有無實際從事助理業務。曾任北檢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銘裕分析,李忠庭是否觸法的關鍵在於,他每月加班時數40多小時,代表他平均每天加班2小時以上,究竟有無實際從事助理業務,能否提出人證或物證成為未來檢調追查重點。
此外,他也說,民代涉及詐領助理費的關鍵,往往是認為助理費屬於「實質薪資補貼」,不但拿去跑紅白帖或送花籃等用途,甚至挪作他用,因此將助理薪資低薪高報或用人頭領取而觸法。
一名熟悉立院法規的資深助理則表示,政治工作的內容及時數很難認定,有些助理成天不見人影,可能是在外處理公務或用電話、訊息完成工作,不過,若完全沒工作紀錄,或有助理薪資流進委員口袋的證據,甚至有人頭助理願意出面反咬自己老闆,就恐怕難逃法網。
他舉例,民進黨立委陳瑩曾遭控用前夫當人頭掛名公費助理,但北檢最後不起訴,原因在於陳瑩前夫雖在美國唸博士班,但確由陳聘任,且經常往返台美,協助翻譯、收集資料、聯絡教授、專家等工作,未涉詐領助理費;同樣涉詐領助理費的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則因人頭助理窩裡反,證稱自己從未到辦公室上班或工作,最後才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