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509號解釋指出,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但國家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仍可適當限制,若誹謗除罪,全部改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恐讓有錢人得以任意誹謗他人名譽,這並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意。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台灣之聲負責人許榮棋等5人不服被判誹謗罪確定,聲請釋憲,依照慣例,若前人已作成解釋,憲法法庭應決議不受理,惟本屆大法官同意受理,決議再次拿出來討論,代表將朝違憲方向進行審查。
本屆大法官今年2月做成憲判字第二號判決,直指「強制道歉」侵害言論自由,因而變更13年前才做成的656號的合憲解釋,宣告違憲。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外界認為,以本屆大法官的自由派風格來看,變更509號解釋,改宣告誹謗罪違憲的機率不低。只是,近來網路霸凌案件層出不窮,甚至造成多名受害者承受不住痛苦而輕生,未來若真的除罪,恐無法透過公權力制裁霸凌者。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鏡週刊》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防自殺諮詢專線:1925(24小時)、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