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防治海洋汙染,我國跟進國際趨勢修法,以利有效管理海洋防汙事務加以維護環境永續!立法院今日上午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大幅上修對海洋汙染的罰鍰以外,還增訂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並明定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與其徵收對象及用途等規定。
經修正後,第7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汙染防治白皮書,且須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第9條為防治海洋汙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應配合,共同採取適當防治措施;第10條為若管轄範圍內發生海洋汙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汙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修正後,第11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可向潛在的汙染行為者,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納入海洋汙染防治基金;第16條強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處海洋汙染事件的應處,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汙染,相關費用由汙染行為人負擔。故《海污法》修法後,可加強地方政府面對海洋汙染的應變能力,也明確化相關權責。
而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則應專供全國海洋汙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補償及其他有關海洋汙染防治工作。此外,新法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汙水於與海域相鄰接區域或其向外1公里的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若未經許可排放廢、汙水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1公里海域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汙染行為者,罰鍰原為30萬元至150萬間,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1億元;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汙染事件者的罰鍰提高至50萬元到5,000萬元;違反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最高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汙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可視規模開罰3萬至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