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張簡正偉於2019至2020年間,投標高雄市鳳山國中、鳳西國中、林園高中、福康國小等校,與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的營養午餐、南北雜貨等26筆採購案,但交易前未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妻為市議員,監察院因而對其裁罰145萬5千元。
但張簡正偉不服,改打行政訴訟,並主張妻子雖是市議員,但對於消費合作社並無監督、指揮權,不符裁罰要件;且標案獲利微薄,罰金卻高達上百萬元,已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法官指出,依法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確實是受高雄市議會監督的機關團體,因此張簡在交易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與邱于軒的夫妻關係,監察院並無違誤。且張簡於妻子擔任市議員之前,已承攬營養午餐多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2000年即公布施行,張簡自應明瞭法規,必須正確填寫「投標廠商聲明書」,不能以招標機關未告知就免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張簡正偉就算無違法故意,也有過失,監察院並無未違反比例、一事不二罰等原則,也無裁量怠惰,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