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涉嫌將10包毒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李男於審判時辯稱,雖他在警局和地檢署承認透過程姓男子向盧姓少年販毒,但被檢警逮捕前,已先吃了安眠藥,因此做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委任律師也在法庭強調,李男在候詢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沒有必須使用手銬,認為李男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份自白無證據能力。
李的委任律師又指出,檢察官詢問僅距警詢筆錄2小時,檢察官多以李男是否承認販毒的警詢內容為主,是封閉式提問,讓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主張檢詢筆錄同樣不具證據力。
法院考量,李男所涉犯的毒品罪,並無手銬拘束李男的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被告的自白屬「不正方法」,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法官認為李男和證人說詞矛盾,從兩人通話紀錄來看,僅可證明雙方確實在前一天有過通話,卻無法作為李男當天販毒證據,法官審酌以上論述,判定李男無罪。
高雄地檢署則表示,該判決錯誤適用法令,不當擴張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也沒有考慮到以現行犯逮捕後接受詢問的被告仍具一定危險性,且警察仍有防止其脫逃的法律義務,另警方在詢問過程中也有全程錄音錄影,沒看到有因不正訊問而違反自白任意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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