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表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也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但由於債權人等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的原因,因此即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
屏東地院指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