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丈夫在高院二審理向法官表示,案發當天下午他返家時,見妻子倒臥地面已無生命徵象,相關跡證因遭被告劉男擦拭抹去,他一開始以為是被害人死亡是因日前施打疫苗所致,還好住處有裝設監視器,才知被告劉男侵入住家行竊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本案,死者丈夫認為,劉男故意殺人無可教化,應判處死。
本案高院二審理認定,劉男已認錯並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因被害人家屬認為劉男無悔意,不同意進行調解,二審認為,劉男的母親及姊姊均願意接納他返家,以劉男目前家庭結構與關係,對於未來復歸協助或有正向助益,二審認為,劉男在啦啦隊認識的友人及教練也表示願協助他。二審法官認為,整體而言,劉男社會支持尚足,且年紀尚輕,具備基本人際交往能力,未來仍有發展及重建合適的人際交往與親密關係的可能性。應量處無期徒刑,以讓被告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教化。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被告劉殷瑋是為脫免逮捕,在準強盜犯行期間故意殺害被害人,是強盜殺人的結合犯,而《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並非唯一死刑,法院得依個案情節選科適當之刑,二審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至於被告認為《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有違憲疑慮,二審未囑託學者為法律意見鑑定,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的違法,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就二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以及二審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的事項與其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的枝節問題爭論,今駁回上訴,劉男無期徒刑確定。